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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从业者,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撰文:刘正要

引言

最近遇到了两个有关加密行业从业者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咨询,所以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写一篇小文进行分析,以期对加密行业从业者中的普通员工或高管、领导提供参考,明晰法律红线,共同正向建设 web3。

一、拆解职务侵占的刑法构成

如果从我国《刑法》规定上看职务侵占罪,其实并不复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有三档刑期: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行为后果)。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标准为 3 万元,门槛还是很低的。

二、加密行业的特殊性

自 2017 年「9.4 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后,内地的发行虚拟货币融资(融币)的所有项目被叫停,部分在内地运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迁出中国;2021 年「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后,内地所有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内地完全失去合规运营的法律依据,悉数迁出到海外。

对于其他涉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如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等业务活动在内地也被禁止。

目前国内相对安全的加密创业一般是区块链项目(不涉及到发币)、虚拟货币钱包公司等。

虽然,「9.24 通知」禁止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内地居民提供服务,但是以华人背景成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中的内地用户数量仍然占比一半以上;内地的深圳、杭州、上海等地还有一些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技术团队、客服团队。

这种情景在其他行业并不多见——国家政策上宣布某项业务非法,但是实际上该业务还在内地「稳健」的存在,甚至现在司法机关还会和这些境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进行某种形式的司法「合作」。比如国内司法机关向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调证申请,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

三、币圈员工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如上所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一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境外公司(如虚拟货币交易所),或者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实控公司等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上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吗?

- 火星区块链

免责声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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